第3條社區大學申請補助,應填具計畫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計畫書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層轉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視年度預算核給補助經費。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社區大學現有規模。二、辦學特色。三、行政運作。四、公共事務推動。五、整體資源投入。六、使用補助經費之規劃。補助經費之範圍,包括社區大學講師鐘點費、設備費或其他相關業務費,核實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