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評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成績等第如下:一、特優:九十分以上。二、優: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甲: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四、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五、丙:未滿七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