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獎勵經費之審查及核給,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及任一性別之成員人數,均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所定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學術機構、團體或法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