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第4條 法規: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口密度。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