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空中大學設立之基準如下:一、校地及校舍:應有足夠之教學、研究、服務、推廣與實習、學校行政及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與場所。二、人力配置:應配置適當之合格專任師資、職員及技術人員。三、設備:應針對科、系、所之課程教學研究、實驗(習)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下列設備:(一)教學、實驗(習)及諮商輔導設備。(二)教學媒體製作及教學節目播出設備。(三)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資料庫及相關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