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主管機關為審議空中大學及其科、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調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議小組。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