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空中大學擬停辦其附設專科部時,應擬具停辦計畫,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教育政策,並審酌學校實際情形後核定;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評估、審酌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辦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停辦原因。二、停辦後學生之輔導及處理措施。三、停辦後教職員工權益之處理。四、停辦後相關設施及設備之處理。五、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六、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