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空中大學附設空中專科進修學校,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依本條例規定改為附設專科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條例修正生效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