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3條 法規: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空中大學及其科、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調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審議小組。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