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6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6條 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應發給課程認可證明書,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擬繼續開設者,應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重新申請認可。前項課程於認可有效期間內,有變更之必要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擬具變更計畫,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