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職業訓練機構申請職業繼續教育課程認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與合作學校共同規劃之課程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依合作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公告之程序、期間,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前項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合作學校名稱及合作內容。二、開班名稱及時間。三、招生對象之資格或條件。四、招生人數。五、教學科目名稱及內容。六、師資。七、教學場所。八、設施及設備。九、學習評量方式。十、授予學分證明之條件。十一、收費及退費規定。十二、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