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評鑑,應擬定評鑑計畫,其內容包括評鑑程序、方式及評鑑項目。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於評鑑完成後,公告評鑑結果。前項結果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學校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辦理職業訓練機構課程審核及調整事宜:一、通過者:得申請繼續開設課程。二、有條件通過者:所列缺失事項未改善者,得調降招生人數至改善為止。三、未通過者:停止部分或全部班別之招生,並得廢止課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