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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隨時派員對職業訓練機構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學校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學校主管機關對訪視結果不佳之職業訓練機構,應予限期改善;訪視結果得作為學校主管機關課程審核或廢止課程認可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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