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3條 職業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課程。但不包括碩士班以上課程。前項課程,以學分課程為限;其學分及學分數之計算,規定如下:一、每一學分至少修讀十八小時,上課週數至少二星期。二、單科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六學分;總學分課程之學分數,最高為二十學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