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第2條 法規: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第2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招生對象為十五歲以上或未滿十五歲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得受僱從事工作之在職者或轉業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