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與本部審查過程、審查人及審查意見等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以維持審查之公正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審查過程及審查意見,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
二、將評定為不及格之審查意見,提供予送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