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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
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審查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
但因情形特殊,報本部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本部審查程序尚未完成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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