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7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五章 審查程序 第37條 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函復學校審定結果,並依下列規定通知送審人:一、審定合格者,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送審人。二、審定不合格者,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送審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