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0條 推廣教育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學校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推廣教育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校定之,並應於第九條之招生資訊中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