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如附表一)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定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本部備查。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前款報核定。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