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學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向其適當說明後,並由其簽名確認: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三、學員之學雜費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四、其他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