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課程,並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校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