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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教育部
高等教育目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法規: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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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大學系統應依大學系統計畫所定績效評估機制,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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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大學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水準,有效整合大學資源,得聯合其他大學共同成立大學系統。
第3條
組成大學系統之各學校,保有自主性與原有權責,並在大學系統合作架構下,整合系統內學校之資源,進行跨校學術及教學、師資聘任、…
第4條
大學組成大學系統,應提出籌組大學系統計畫,並經參與系統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及私立大學報教育部核定,其餘公立大學報所屬…
第5條
大學系統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及整合:一、以大學系統辦理招生。二、以大學系統共同開課。三、大學系統內各學校學生得跨校申請逕…
第6條
大學系統置系統主席一人,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員兼任,綜理系統校務與聯合發展相關事宜,執行系統委員會之決議,對外代表大學系…
第7條
大學系統設系統委員會,由系統主席召集,其任務如下:一、系統重要政策之審定。二、組成系統各學校合作及整合事項之審議。三、對…
第8條
大學系統應設行政總部並置行政人員,以推動系統行政業務,並執行系統各學校之各項合作事宜。前項行政人員,由系統內各學校現有人…
第9條
大學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參與系統之各學校提撥支應。大學系統得對外募集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第9-1條
大學系統應依大學系統計畫所定績效評估機制,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大學系統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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