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系統應依大學系統計畫所定績效評估機制,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大學系統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備查。
前項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
二、經費支用情形。
三、檢討及改進。
四、其他事項。
第一項年度績效報告書應於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登載於系統各學校網頁。
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1條
第9-1條
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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