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9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9條 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報本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移民署。學校遇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應以書面通知學生依限離境,並依前項規定通報;未依限離境者,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