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大陸地區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得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其入學方式及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學生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第六條招生方式之限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