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3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13條 學校發現大陸地區學生有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變造、冒用或有考試舞弊等情事者,應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