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大陸地區人民經學校錄取後,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委託錄取學校代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入境: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二、學校出具之錄取證明文件及保證書。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四、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地區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