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3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環工技師應依據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之一,於簽證報告中表示意見,並應記明所表示意見之理由:一、無保留意見。二、保留意見。三、否定意見。四、無法表示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