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2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一、簽證之法律依據。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四、委託事項、日期。五、簽證內容摘要。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七、簽證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