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1條 法規: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環工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保存五年。前項工作底稿,委託人得要求閱覽、抄錄或影印,環工技師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