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2條 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