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