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1條 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1條 機關遴選本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接受請託或關說。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四、遴選不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者。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