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但經機關衡酌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有不予公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機關公開委員名單者,公開前應予保密;未公開者,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