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47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收益 › 第二節 非公用財產之利用 第47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得依法改良利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得以委託、合作或信託方式,配合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辦理左列事項︰一、改良土地。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列預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