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8-2條 法規: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相關法規 國有財產法母法 第五章 收益 › 第二節 非公用財產之利用 第48-2條 以信託方式辦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應以中華民國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