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7條 國有不動產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一、公共設施用地。二、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三、已出租。但經承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四、抵稅不動產。但交換後取得之不動產較易於變價或活化利用者,不在此限。五、已被占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