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4條 依本辦法辦理交換所需各項稅費,由雙方依相關法令各自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