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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原已建築使用:指災前已建築使用迄今,或原有建築物因震災毀損或拆除者。
二、建築用地:指都市計畫範圍內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及非都市地區之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三、非建築用地:前款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
四、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指與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市內,或同一縣之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內,屬未被占用及未出租,且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五、交換:指土地所有權之相互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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