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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執行機關應逐案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註銷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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