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執行機關辦理交換之作業程序如下:一、公告受理申請。二、會勘。三、審查。四、勘選可供交換之國有土地。五、計價。六、造冊通知。七、召開協調會。八、層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九、依核定結果辦理土地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及相互點交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