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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鄰」開頭
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
第4條
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指與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市內,或同一縣之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內,屬未被占用及未出租,且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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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建築使用
建築用地
非建築用地
交換
價值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