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指與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位於同一直轄市或市內,或同一縣之同一或毗鄰鄉(鎮、市)內,屬未被占用及未出租,且無預定用途之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鄰近國有非公用建築用地」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