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相當」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價值相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辦理交換之私有土地價值達國有土地價值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間,按公告土地現值相互以現金補足其差額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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