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87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87條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