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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6條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一、進口貨物艙單。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三、車輛自用物…
- 第57條進口貨物艙單應載明到達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二、轉運站、到達站。三、車上所載貨物之…
- 第58條入境旅客申報單應載明入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一、姓名。二、性別。三、國籍。四、年齡。五、住址。六、入境證、身分證統一編…
- 第59條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出發地點及日期。二、沿途經過站及日期。三、沿途各站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四、沿途各站所…
- 第60條駛入國境車輛所載之貨物,應向抵達國境首先經過之海關報關。
- 第62條出口車輛應向海關檢送下列文件,經審核無訛後,方准結關出口:一、出口貨物艙單。二、隨車服務人員名單。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 第63條出口貨物艙單應載明離境日期、車次及下列事項:一、國籍、車種、車型、車號,及所屬公司。二、轉達站、到達站。三、車上所載貨物…
- 第64條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到達地點及日期。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四、預留…
- 第65條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
- 第66條車輛裝運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有退關者,應填具退關貨物清單,遞交值勤關員查對簽證後,憑以准許結關。
- 第67條陸運運輸業所屬車輛出境,非憑經海關簽蓋放行之裝貨單,不得裝運出口貨物。
- 第68條本國車輛出境,如在國外增添設備或裝配重要機件,應於入境時向海關報繳進口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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