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第56條 法規: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運輸工具通關事項之管理 › 第二節 陸運 第56條 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一、進口貨物艙單。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四、入境旅客申報單。五、行程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