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5條 報關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其負責人或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因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確定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不受處罰三次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