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報關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二、與委任人串通舞弊。三、對於海關員工與職務有關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四、向委任人浮收費用,詐取錢財或故意延遲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及提領等手續。五、(刪除)六、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