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24-1條 法規: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4-1條 在海關轄區內辦理報關業務之報關業員工,均應佩帶報關證,並嚴守秩序及接受關員之合法指導。其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各項業務,應視為代表報關業,報關業對其報關業務有關之行為應負全部責任。但報關業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得免除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